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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对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重点实验室 进行评估的通知
2008-1-8
关于2008年度对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重点实验室 进行评估的通知 教育部科技司、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科技与质量司、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河北省科技厅、各有关依托单位并参评实验室: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和《关于做好2004年-2008年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科基函〔2003〕15号)及科技部下达的参加2008年度工程与材料科学领域国家和部门重点实验室评估清单(附件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科技部委托,将组织专家对工程与材料科学领域的国家和部门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请各实验室按照评估工作安排和要求(附件2)填报《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3)一式15份,于2008年2月22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未按时报送将视为放弃参加评估。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包括5项代表性成果和25项其它研究成果)一律以署名或标注实验室为准。科技部于2005-2007年批准正在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及其研究成果,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组建前的部门重点实验室进行署名或标注的可作为该实验室研究成果。 2008年参评实验室的申请书将在科技部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参评实验室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申请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均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或科技部反映并提供证据。   请各实验室在2008年2月22日之前,将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的电子文本报送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联系人:吴根   邮件地址:wugen @chinalab.gov.cn      或 wg@htrdc.com   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参评实验室按附件4要求做好现场评估的准备工作。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10008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实验室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2326978,62326941;传真:010-62326978, 联系人:孙晓兴 谢焕瑛 2007年11月19日